夫妻家中反击“入侵者”被判有罪 市民:新乡版“偷瓜案”

  • 发表于: 2019-08-17 10:16:39 来源:中新网河南

  中新网河南新闻8月13日电(记者吴扬) 近日,河南新乡一对夫妻反击掂砖闯入家中闹事者被判有罪,有市民戏被称其为新乡版“偷瓜案“。

  夫妻家中遭遇他人酒后掂砖威胁

  新乡市民王新红家住新乡市北共产主义大桥附近。

  王新红告诉记者,2017年12月3日下午5:00左右,他正在家看电视,一个远房亲李某酒后来家里找事,在客厅里借着酒劲对他破口大骂。第一次他让邻居,也是李某的侄女把李劝走。第二次他打电话叫熟人张春江过来把李某劝走。

  “谁知过了十几分钟,李某又来了。当时我正在卧室看电视,听见外边有动静,赶紧拖着打着钢钉的瘸腿挪到门口。看到李某正骑在妻子身上,手掐着她的脖子。我赶紧上去掰开李某的手,将妻子解救出来,并当即打110报了警。”

  王新红的妻子赵女士也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赵女士告诉记者,李某第三次闯入家中时,手里掂了一块砖。当时丈夫正在卧室看电视,并不知道李某又来了。她担心事闹大了,就将李某往门外推,同时夺李某手中的砖。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她摁到在地,掐着她的脖子,她当时都快喘不过气来。幸亏丈夫拖着一瘸一拐的腿过来,掰开李某的手将她解救出来。

  “要不是丈夫解救及时,有可能命都没了。”赵女士说。

  王新红对记者说,他和李某虽然是远亲,但平时很少往来。

  半年后丈夫忽被警方刑事拘留                        

  让夫妻俩没有想到的是,半年后,王新红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事拘留,警方给出的理由是王新红在与李某发生争执过程中,涉嫌故意伤害罪。

  对于警方的指控,王新红感到万分疑惑。

  “李某跑到我家里闹事,掂着砖头要打我们,怎么成了我故意伤害他。李某把我妻子摁到在地,我连救的权力都没有吗?”王新红说。

  王新红回忆了报警后的经历,总觉得这里面有问题。

  王新红告诉记者,2017年12月3日晚,110民警来后对他和他爱人以及李某都做了笔录,后各自回到家中。当时,李某看上去一切正常。值班民警还问李某是否要去医院看伤,李说不需要。第二天,李某还去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了检查,结果显示没什么问题。之后,李又去了三门峡,5日凌晨0点多才返回新乡。

  “不能排除有人操纵李某的案件。”

  王新红说,在公安局的笔录上,妻子被列为证人,他是犯罪嫌疑人。他当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妻子,前去掰开李某的手。根本没有殴打李某。实际上,他当时右腿粉碎性骨折,腿部打着钢板和钢钉尚未痊愈,也没有能力打李某。

  李某则在电话中承认,自己当时确实喝了酒,拿了砖头,但并没有打他们。李某说,王新红的老婆把他推到在地,然后,两个人骑在他的身上对他猛打。

  李某称,他之所以再次返回王新红家,是因为他们锁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

  而王新红的辩护律师指出,在警方的问询笔录中,李某称王新红打了他。但有关王新红是如何打他的,李某至少有三种说法,每种说法都不同,且警方在调查中始终没有找到李某所说的打他的凶器——棍子。

  法院判决书中有关发生冲突时的情况如是写道:“被告人王新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3日晚,其(王新红)表哥李某到其家说买房子钱的事,因为这件事二人起了争执,这时候邻居王富霞过来将李某劝走了。其叫卖房子的中间人张春江来了,这时候李某又过来了,张春江又将李某拉走了。过了一回李某又回来了,手中拿着一块砖头,三个人就相互撕打起来。”

  一审判被告有罪引发争议: 家还是安全港湾吗?

  据法院判决书,2018年10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新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法院廷期审理两次,直到今年6月底法院才下发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新红与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王新红家中因故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新红将被害人李某殴打致左侧第7、8、9、10肋骨及双侧鼻骨、左侧上领骨额突骨折。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仿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新红的辩护律师指出,李某喝过酒后曾三次到被告家中,两次被人劝走后,第三次又拿了一块砖头到被告家中,被告的爱人赵翠玲去夺李某手中的砖头时,两人发生撕扯。李某卡着被告妻子的脖子,被告妻子被推倒在地。被告急于保护自己的爱人,去掰开李某的双手,并没有殴打李某。而且,当时被告的右腿由于粉碎性骨折,尚未痊愈根本使不上力,不可能用脚跺李某。因此,被告主观上没有产生伤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造成李某轻伤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律师强调,退一万步讲,即使是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的爱人与受害人发生撕扯等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伤害结果,该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毕竟是李某先拿块砖头到别人家。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写道,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新红与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王新红家中因故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新红将被害人李某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判决书说,案发后,被告人王新红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民警处理,被告人王新红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三款,第四十ー条・第六十ー条之規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新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该判决一出不仅引发被告人王新红及其家人的不满,知情市民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对此案表达了不同看法。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崔伟龙指出,本案的核心要件是,李某酒后三次闯入他人家中闹事,最后一次还掂着砖头。李某的行为已对他人安全构成危威,同时也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作出剧烈反应非常正常。法院单纯以依据李某轻伤二级而不追究事发的原因就对被告量刑是对犯罪的一种纵容。

  中国舆情法治网总编辑苏玉东指出,对挑起事端一方的放纵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会让守法公民面对犯罪分子的挑衅畏手畏脚,从而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这是新乡版的‘偷瓜案’。”市民张先生说,现阶段强调的是法治,倡导的也是法治,不管李某事前和王某有什么矛盾,什么纠纷,都应该依法解决。如果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找个理由到别人家闹事而不受惩罚,那么整个社会都会没有安全感,家恐怕也不再是安全的港湾。

  据悉,目前被告已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偷瓜案”回顾:

  鹤壁淇县公安局通报“偷瓜案”

  2019年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爪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杯。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钱。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我(淇县公安局)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在民警的耐心教训诫下,宋某及其女儿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在先,主动退还了之前赔偿的300元,双方达成谅解。同时派出所民警也帮助庞某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设醒目标语提醒劝戒随意摘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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