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有效期延长

  • 发表于: 2021-07-02 10:05:16 来源:汽车之家

第八条(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第九条(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信息核实)

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

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拍卖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

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客车额度证明。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