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回复科创板IPO二轮问询 主要关注核心技术来源等

  • 发表于: 2021-12-29 17:10:09 来源:资本邦

②专利“集成电路内部偏置校正电路”(ZL201711174735.6)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3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属于对该专利所公开的电路中电容器功能的错误理解,从而得出三极管Q2仅在“INT”端输入信号为震荡信号时才能工作的错误结论。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开关电路来“接收集成电路信号传输通道的输入信号,利用三极管Q1-Q3组成复合电路调幅”。

该专利说明书对运放器AR1和AR2的公开是充分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运放器AR1和AR2的功能。权利要求2至3引用了权利要求1,亦进行了充分公开。该专利说明书对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③专利“直流偏置单元、麦克风工作电路和麦克风控制芯片”(ZL201910602958.0)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如在权利要求1中,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目前对应的麦克风控制芯片存在通常设置有两个接口引脚与麦克风相连接,工艺复杂,成本较高”,专利说明书结合具体实施例,阐述了如何通过“直流偏置单元设置在麦克风控制芯片内,外部的麦克风只需要通过一个接口引脚即可和麦克风控制芯片相连接就能正常工作,无需任何其它外围器件或者接口引脚”的方案,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内容,能够实现该专利的直流偏置单元、麦克风工作电路、控制芯片和电子设备等技术方案,从而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此外,万慧达认为,在权利要求2-10中,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结合附图具体说明了相关元件的连接关系和工作原理,对该专利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无效宣告请求人基于错误理解或不存在的前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④专利“蓝牙BLE时延优化方法、设备和存储介质”(ZL202010596060.X)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0所述的技术方案;此外,相比该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引用的相关专利,公司该项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的公开内容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专利说明书以及相关图示记载了具体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从本地设备去设置Slave_Latency_spe,并且用Slave_Latency_spe去限制Slave_Latency设置后连接事件跳过的动作发生。权利要求1已充分公开,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0因引用权利要求1亦未充分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通过对比无效宣告请求人引用的相关专利的具体应用内容及蓝牙连接方式,与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区别,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不一致,公司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他权利要求2至10亦同样具备创造性。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

⑤专利“通过经典蓝牙生成和发射BLE广播包的方法和系统”(ZL202010134623.3)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此外,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4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提出了通过经典蓝牙生成和发射BLE广播包的方法,该方法可以使经典蓝牙生成BLE广播包,从而克服了经典蓝牙无法发射BLE广播包的困难,实现蓝牙信标功能。该专利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满足了社会需求,显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

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通过经典蓝牙生成的BLE广播包的地址进行识别、能够对PDU和CRC进行BLE白化处理、“经典蓝牙数据包的类型为不带有FEC纠错的数据包”、“能够跳过AccessCode和Header发射阶段等技术”,该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⑥专利“蓝牙Mesh的节点绑定办法、TTL值优化方法及其系统、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ZL202010310258.7)

根据相关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公司该项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此外,该项发明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未完整公开技术方案,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6所述的技术方案。

结合万慧达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公司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传统网络泛洪方案中存在的“网络中充斥着大量重复的数据,占用网络资源,使得节点自身消耗大量能量”这一技术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满足了社会需求,显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系基于权利要求1,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亦不成立。

此外,针对权利要求1,该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结合附图具体说明了“如何建立本地节点列表”、“如何对断开连接的节点信息进行删除”等技术,已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充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存在缺陷为前提主张权利要求2至6无效,因此权利要求2至6的相关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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